原标题:数据不正当竞争加剧,如何规制?专家:平台数据权益应获尊重
随着数字经济深入发展,企业间的数据竞争加剧。如何促进产业发展和保障数据安全,规制数据不正当爬取、未经授权使用等行为?如何平衡用户、平台和第三方的数据权益?这些问题亟待解答。
10月13日至14日,由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主办,暨南大学、腾讯公司承办,深圳市法学会协办的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在深圳举行。
围绕“数字经济发展与安全”主题,来自监管部门、学界和业界的嘉宾对数字经济的政策法规和产业发展进行了探讨。
杭州法官解析全国首例大数据产品案
数据被誉为数字时代的“新石油”,是企业的核心资产。不管是此前顺丰和菜鸟一度关闭互通接口的数据之争,还是新浪微博诉脉脉不正当竞争案,背后的核心都直指数据的重要性。
与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同,这个领域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尚存空白或不完善之处。如何平衡产业发展与安全的需求,明确数据治理的标准?在2019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的年会上,不少专家就此展开了讨论。
杭州互联网法院常务副院长王江桥认为,数据将为经济发展提供新的成长空间和关键着力点,并带来新的商业模式。但是如何为数字经济治理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保障等新问题,亟需司法实践予以回应。
以全国首例大数据产品案为例,当天王江桥介绍了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司法保护模式的探索与尝试。去年8月16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淘宝诉美景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本案中,淘宝公司通过收集用户的网络行为痕迹等原始数据,以特定算法对其进行深度分析,进而形成了一款数据产品。这款产品可以帮助淘宝、天猫商家的网店运营提供系统的数据化参考服务,提高经营水平。
因安徽美景公司招揽、组织、帮助他人获取涉案数据产品中的数据内容,淘宝将美景公司告上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法院认定美景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美景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淘宝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200万元。
当天的论坛上,王江桥提到在该案中法院对原始数据、平台分析数据、数据产品的法律属性及其对应的权益作了区分,同时也对收集使用数据的标准和目的、手段的正当性进行了探讨。
“我们还将大数据产品上升到一种财产性权益,对于这种‘搭便车’的行为到底应该寻求怎样司法救济途径作了讨论。”王江桥说。
根据杭州互联网法院判,网络数据产品的开发与市场应用已成为互联网行业的主要商业模式,是网络运营者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与核心竞争力所在。未付出劳动创造,将涉案数据产品直接作为获取商业利益的工具,有悖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不劳而获“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专家呼吁行业建立数据追溯和共享机制
从司法判例来看,网络平台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路径,来遏制未得到授权、抓取他人合法拥有的数据信息的行为。近年来,围绕商业模式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越来越多,网络平台治理也在呈现出新路径和新特点。
腾讯公司法律诉讼中心总监胡迎春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功能正在从保护竞争者逐渐发展为保护市场竞争秩序。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治理平台,不仅可以最大限度解决传统平台治理的不足,而且有利于保护平台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保障互联网商业生态系统的健康运行。
在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又该如何构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数据主体的合法权益?在当天论坛上,不少业内人士提到新浪微博诉脉脉案中确立的“三重授权原则”。
2014年,因“脉脉”用户的“一度人脉”中,大量非脉脉用户直接显示有新浪微博用户的头像、名称、职业和教育等信息,新浪微博起诉脉脉,认为其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等。这起判例确立了司法和行业公认的“三重授权原则”,即第三方应用通过开放平台,例如Open API模式来获取用户信息时,应坚持“用户授权”+“平台授权”+“用户授权”的三重授权。
新浪互联网法律研究院秘书长王磊认为,互联网平台应充分尊重用户,数据收集和使用的过程中也应当遵守现有商业秩序。他将这种商业秩序理解为一种同理心,“你辛苦收集的数据一下子被别人拿走,你能否接受?”
在王磊看来,在构建数据经济的公平秩序中,应该尊重平台在数据收集中的权益,技术的中立应当具有合理的边界,不应总是以技术作为抗辩理由。同时他呼吁在行业间中建立数据追溯和共享机制。
采写:南都记者李玲 发自深圳
编辑:蒋琳游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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