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夫妻离婚撕破脸皮,之前赠与的房产还作数吗?
张娅与李卫都有过一段不幸的婚姻,各育有一女一子,两人在一次朋友聚会上相识后,彼此很有好感,迅速确定了恋爱关系。经过多年磨合,双方都觉得遇上了对的人,终于结为夫妻。
婚后,李卫为了证明自己对张娅的真情,主动提出把自己房屋的百分之五十赠与张娅,并自愿与张娅到房管部门办理了赠与手续。张娅觉得李卫能拿出房子的一半给自己,真心可鉴,对李卫也是嘘寒问暖,关怀备至,生活过得十分甜蜜。没过多久,李卫再次表达真心,主动将这套房子剩余百分之五十的产权全部赠与张娅,双方到产权中心办理了过户手续,这套房产的产权全部落在了张娅的名下。同时,李卫还跟张娅约定:今后,婚内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还签订了协议书。
哪知天有不测风云,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在生活中对子女的教育及未来对子女财产的分割等问题产生了巨大的矛盾,争吵不断升级。没过多久,李卫提出离婚,并要求张娅把之前赠与她的房产归还自己。张娅一开始不愿意分手,可见李卫去意已决,只好同意离婚,但坚决不愿意分割房产。双方互不相让,最后只能诉诸法律来解决。
一审法院判决李卫占房产份额的50%,张娅占50%;张娅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改判为该房屋全部归张娅所有;李卫申请再审,法院受理后,裁定驳回李卫的申请。(以上均为化名)
“乍见之欢,不如久处不厌。”当原本甜蜜的婚姻生活画上句号时,常常涉及到财产分割问题。在生活中,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吗?如果可以,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云南女声·专家来了
“尊重法律、重视约定,其实是对我们婚姻生活最好的保障!”
段丽云律师:
云南省妇联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专家、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团队律师、云南省律协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专委会成员。
在现实的婚姻生活中,夫妻之间可以约定的财产其实涵盖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本案李卫与张娅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事实上正是涉及到了夫妻财产的约定,包括婚前财产及婚后财产约定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共有两种,即法定夫妻财产关系和约定夫妻财产关系。夫妻约定财产的内容十分广泛,双方既可以对婚后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既可以对已经取得的财产进行约定,还可以对可能取得的财产进行约定。财产的形式种类也相当多样,包括房产、车辆、贵重金属、货币、股票、债券、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甚至包括债权等。此案中李卫赠与张娅的房产及他们签署的“婚内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协议就属于约定夫妻财产关系的范畴。
《婚姻法》还规定,夫妻在约定财产内容时,任何人不得强迫其订立契约,强迫对方接受自己提出的约定内容,夫妻财产约定必须是夫妻双方自己真实的意愿。同时还要遵循公平原则,禁止一方借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之机,侵占另一方权益,剥夺对方权利,免除自己义务。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夫妻财产约定内容公平原则的适用,应注重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得签订歧视妇女、侵害妇女财产权益的财产约定。本案中二审判决将房屋产权全部归张娅所有,就体现了上述夫妻财产约定的相关原则。
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所作的约定不明确、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因此,本案中李卫分两次把房产完全赠与张娅,并在相关部门办理了公证、过户手续后,法律效力已经形成。二审法院据此将房屋判归张娅所有,完全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来源:云南女声
责编:张曦 编审:周晓雪 符亚丽游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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