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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监狱原监狱长伙同监狱领导受贿883万分得234万,获刑10年
2020-03-24 15:12:40 作者:佚名

原标题:广东佛山监狱原监狱长伙同监狱领导受贿883万分得234万,获刑10年

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报道:记者今天(12月23日)了解到,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省佛山监狱原监狱长吴耀钊受贿案二审裁定书。吴耀钊在任职期间伙同监狱其他领导共同收受多家企业贿送的钱款计883.8万元,其中吴耀钊个人分得234.8万元,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刑10年。

吴耀钊,男,1956年出生,文化程度大学,原系广东省佛山监狱调研员,曾任广东省佛山监狱监狱长。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4年,吴耀钊先后担任广东省佛山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佛山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党委书记、所长,佛山监狱调研员兼佛山监狱下属企业佛山市西江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江公司”)总经理。在此期间,吴耀钊伙同同案人黎某雄、庄某生、张某辉(均另案处理)共同收受多家企业贿送的钱款计883.8万元,吴耀钊个人分得234.8万元。案发后,吴耀钊于2017年6月20日向佛山市纪委退缴受贿所得200万元。

法院共查明了三宗犯罪事实:

——1998年,佛山监狱开始与广州市南方家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家某公司”)合作开展来料加工业务,吴耀钊(时任佛山监狱监狱长)伙同黎某雄(时任佛山监狱副监狱长)、庄某生(时任佛山监狱生产科科长)、张某辉(时任佛山监狱二监区监区长,上述同案人均另案处理)与南方家某公司商定以“管理费”名义收受南方家某公司按加工费5%计算支付的好处费。至2014年底,吴耀钊、黎某雄、庄某生、张某辉共同收受南方家某公司给予的好处费计554.8万元,吴耀钊从中分得124.8万元。

——2012年至2013年,佛山监狱以西江企业公司的名义与佛山市顺德区汇某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某达公司”)合作开展来料加工业务。合作期间,吴耀钊(时任佛山监狱调研员兼西江企业公司总经理)伙同黎某雄(时任佛山监狱监狱长兼西江企业公司董事长)、庄某生(时任佛山监狱副调研员兼西江企业公司副总经理)先后多次收受汇某达公司实际控制人伍某徵(另案处理)给予的好处费计319万元,其中吴耀钊分得106万元。

——2006年至2012年,佛山市友某制衣有限公司和佛山市佰某伟服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郭某雄和郭某干,以下分别简称“友某公司”和“佰某伟公司”)与佛山监狱(西江企业公司)合作开展来料加工业务。2010年12月23日,为了解决佰某伟公司拖欠佛山监狱(西江企业公司)保底加工费的问题,郭某干约请吴耀钊(时任佛山监狱调研员兼西江企业公司总经理)、黎某雄(时任佛山监狱监狱长)、庄某生(时任佛山监狱副调研员兼西江企业公司副总经理)吃饭并送给他们现金10万元,吴耀钊从中分得4万元。事后,吴耀钊、黎某雄、庄某生决定免除佰某伟公司拖欠西江企业公司的保底加工费。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吴耀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吴耀钊在案发前向行贿人退回部分赃款,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决:被告人吴耀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吴耀钊退交的人民币200万元中,174.8万元受贿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余款25.2万元列入本判决第一项的执行范围。

吴耀钊上诉后,广东省高院近期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空明游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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